根据《个体工商户条例》、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》的规定,个体工商户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。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年度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(以下简称年报)。
年度报告方式:
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不需进行联络员备案,可通过“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进行网上报送电子年度报告,或到所在登记机关指定地点提交纸质报告进行现场年报。
选择网上年报的,应凭东营个体工商户注册号、名称、经营者身份信息等验证信息登录公示系统填报并提交年报信息,自主选择是否公示其年度报告内容。
选择现场年报的,应到所在登记机关指定地点(所在登记机关窗口、辖区工商所或其他指定地点)提交纸质报告表,电子报告与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东营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,应当通过公示系统报送电子年度报告。
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报公示的东营个体工商户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,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。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的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,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。